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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委会会规章程

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下属各专项委员会
顺德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
专委会工作章程
v 2.0 2026 年 1 月修订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设立宗旨

为提升协会服务能力,发挥行业专家作用,按照专业化方向组建专项委员会(以下简称"专委会"),协助协会开展专项工作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

本章程适用于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所有专委会,包括但不限于:法律事务专委会、技术标准专委会、培训教育专委会等。

第三条 隶属关系

各专委会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,业务上向秘书处汇报。

第二章 组织架构

第四条 设立条件

  1. 专委会应当由不少于 5 名会员单位代表共同发起;
  2. 具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;
  3.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。

第五条 职务设置

  1. 每个专委会设主任 1 人,副主任 1-2 人,秘书 1 人;
  2. 主任由协会会长聘任,任期与协会届期一致;
  3. 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5 人。

第六条 任职资格

专委会委员应为协会正式会员单位推荐人选,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行业经验。

第三章 运行规则

第七条 会议制度

  1.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委会全体会议;
  2. 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集会议;
  3. 会议须有 2/3 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。

第八条 决议规则

专委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,重大事项须 2/3 以上同意。

第九条 工作汇报

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,半年提交一次工作进展。

第十条 经费管理

专委会日常经费由协会统筹,专项活动经费由发起单位承担或在协会预算中单列。

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

第十一条 委员权利

  1. 对专委会工作享有讨论、建议、表决权;
  2.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、调研活动;
  3. 对协会工作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。

第十二条 委员义务

  1. 遵守协会章程及本会规章程;
  2. 认真履行专委会职责,按时参加会议;
  3. 积极完成专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;
  4. 维护协会和专委会形象,保守工作秘密。

第十三条 出席考核

实行出席率考核,年度出席率低于 60% 者取消委员资格,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四条 章程解释

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修订程序

本章程修订须经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。

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

本章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原《专委会工作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顺德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
2026 年 1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