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提升协会服务能力,发挥行业专家作用,按照专业化方向组建专项委员会(以下简称"专委会"),协助协会开展专项工作。
本章程适用于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所有专委会,包括但不限于:法律事务专委会、技术标准专委会、培训教育专委会等。
各专委会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,业务上向秘书处汇报。
专委会委员应为协会正式会员单位推荐人选,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行业经验。
专委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,重大事项须 2/3 以上同意。
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,半年提交一次工作进展。
专委会日常经费由协会统筹,专项活动经费由发起单位承担或在协会预算中单列。
实行出席率考核,年度出席率低于 60% 者取消委员资格,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。
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本章程修订须经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。
本章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原《专委会工作条例》同时废止。